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洋业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重庆洋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9日。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洋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法商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洋业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所属房产、车辆、股权、船舶、银行账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洋业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升旺807”、被执行人***所属房地证号为303房地证2009字第14718号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经处置后仍不足以支付本案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鄢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