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法执字第001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新港大道328号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法商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油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71050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29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权属、船舶等财产,除扣划银行存款1629.4元外,查明其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东
审判员杨青
代理审判员*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