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宏星达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某某、任丘市宏星达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87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

负责人:齐景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

被告:任丘市宏星达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环路南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中央公园广场3-132铺。

负责人:吕学斌,公司经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任丘市宏星达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