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

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3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机械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应研,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燃气费89492元,并支付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将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有车辆,但车辆老旧,无查封价值,暂不予查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有股权等财产。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有九起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89492元及违约金。现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富鑫工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19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