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1执11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弘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186号。
法定代表人:兰本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贤亮、芜湖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弘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高贤亮存款账户;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弘帆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船舶“弘帆029”,但未查找到船舶下落;3、至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电话联系中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贤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强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