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营口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某某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1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营口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新区****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91589631T。
法定代表人:赵旭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4民初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宋玉春
执行员  黄忠胜
执行员  周晨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