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东,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高皇镇老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5622(3-7)。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龙,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孝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顾本山,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第三人郑孝华、顾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4300元,退回4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函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