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987号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5622。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02162A。
法定代表人:高岩芝,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其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