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491号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5元,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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