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龙,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上诉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 仙 古 丽 买 买 提
审 判 员 吐尔逊阿依阿不都热衣木
审 判 员 郝 慧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 赫
书 记 员 扎 吾 热 汗 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