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1285号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晓,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高岩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9.16元,减半收取计12774.58元,由原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二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苗苗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