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新疆欧波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256号 原告:新疆欧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四期商业综合楼1-513、5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力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欧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欧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欧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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