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8782号
上诉人王剑飞、上诉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王剑飞因伤导致重度创伤性颅脑损伤,伴意识障碍,至今处于昏迷状态,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现一审法院仅列王剑飞为原告,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属于程序违法,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剑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元、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法 官 助 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