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9441号
原告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谐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超、侯兴富,被告顺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平、郑晓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外墙墙面维修合同》的合同双方为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合同落款处有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的盖章。现通过双方的当庭陈述,袁某的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在此处工程中袁某为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其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和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符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故本院依法确认顺天通公司与和谐建筑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现和谐建筑公司主张撤销《外墙墙面维修合同》,经本院依法释明,和谐建筑公司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和谐建筑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0日,顺天通公司(甲方)与和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外墙墙面维修合同》,双方约定:项目名称天通苑外墙面维修,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施工范围需维修的楼号以甲方会同物业公司确定,由乙方先排险并拍照,再由甲方确认需要维修的范围及内容后,乙方再进行维修。工期从2019年7月10日止2019年12月1日。甲方工程部及物管保安部门负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情况,及时制止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各种违章现象,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及当事人做处理。甲方、物业负责维修后的验收工作。乙方落款处由和谐建筑公司盖章和袁某签字。2019年10月28日,和谐建筑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出具天通苑北一区16#、8#楼外墙维修工程结算书。2019年11月18日,和谐建筑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出具天通苑北一区13#楼外墙维修工程结算书。 另查,证人袁某到庭陈述其是该项目施工人,在涉案意外事故发生之后才到和谐建筑公司盖章,且未告知和谐建筑公司发生了意外事故,用和谐建筑公司的资质才能与顺天通公司签订合同,先由和谐建筑公司盖章,然后由顺天通公司盖章。 另查,2019年8月27日晚,王剑飞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中苑二区16号楼2单元离开,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通行时,被外墙搭建横杆撞到后跌倒。后王剑飞起诉和谐建筑公司、顺天通公司至本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和谐建筑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起诉状。
一、确认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 二、驳回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戍环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科宇 人 民 陪 审 员   唐险峰
书  记  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