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757号
原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亚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媛、王志明,被告德州亚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张远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顺天通公司与德州亚太公司就购买水箱等设备事宜共计订立了六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订立的第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投标文件》系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介绍》部分载明“所有与水接触螺栓、螺母均为不锈钢材质;所有内部拉筋系统均为不锈钢材质”。但德州亚太公司实际所供水箱的内部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并非不锈钢材质,而是经镀锌处理的低碳钢。德州亚太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就上述材质变更事宜曾与顺天通公司达成一致,故顺天通公司有权要求德州亚太公司将该合同项下水箱中的内部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更换为不锈钢材质,更换的费用由德州亚太公司负担。德州亚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标的物,顺天通公司有权要求德州亚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按合同标的额的5%计算,共63 015.25元。 顺天通公司表示,如更换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等,可能会导致水箱箱体无法使用,故要求德州亚太公司一并更换、重作水箱箱体。经询,德州亚太公司表示,更换内部拉筋系统是否必然导致须更换、重作水箱箱体,尚无法确定。本院认为,首先,双方订立的合同曾就货物验收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即“货到现场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验收”,顺天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验收义务,并及时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以便及时止损。德州亚太公司早在2010年已经交付水箱,至顺天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近十年;且双方均认可不锈钢材质和镀锌处理的低碳钢材质,肉眼即可看出差异。其次,顺天通公司并未就水箱的箱体本身提出质量异议。再次,因更换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等,是否必然导致须更换、重作水箱箱体,尚无法确定,亦未实际发生。现顺天通公司要求德州亚太公司更换、重作水箱箱体,本院不予支持。 德州亚太公司主张,水箱产权已经转移,故顺天通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水箱产权是否转移,并不影响顺天通公司作为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德州亚太公司主张权利。德州亚太公司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2018)京0116民初6466号案件中,并未处理双方关于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的争议,故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德州亚太公司辩称,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故顺天通公司无权再要求更换、重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德州亚太公司系水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其应当知道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德州亚太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四、五、六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水箱,双方仅约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执行”。双方均认可,编号为JC/T658.1-2007的建材行业标准中关于“第1部分:SMC组合式水箱”的第5.2.2条即为“相应的国家标准”。按照该标准,水箱的内部螺栓、螺母应为不锈钢、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水箱内部的固定件应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生活饮用水水箱的内部支撑件应为不锈钢、食品级玻璃钢、食品级塑料、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梯子应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碳钢;非生活饮用水水箱的内部支撑件应为不锈钢、玻璃钢、塑料、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梯子应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本案中,首先,从双方之间的六份买卖合同看,玻璃钢水箱与不锈钢水箱的价格差距悬殊。其次,双方在2010年8月30日签订第一份合同后,德州亚太公司交付的玻璃钢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并非不锈钢,而是肉眼即可识别的镀锌低碳钢;双方曾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第二份买卖合同,购买2台不锈钢水箱;此后自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陆续订立4份买卖合同,购买玻璃钢水箱;且第三、四、五、六份合同都约定“水箱到现场验收合格付款95%”或“水箱到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款95%”。顺天通公司应明知德州亚太公司所提供玻璃钢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并非不锈钢材质,但仍在四年内陆续签订四份买卖合同,且合同并未约定水箱内部构件须为不锈钢材质。再次,根据双方均认可的JC/T658.1-2007号建材行业标准,水箱内部构件可以是不锈钢材质,也可以是符合标准的其他材质。经释明,顺天通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质量鉴定。在此情况下,顺天通公司要求德州亚太公司将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更换为不锈钢材质并要求给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8月24日,德州亚太公司作为投标人投标天通中苑及石景山南园大厦工程,德州亚太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单》《货物清单》《承诺书》《检测报告》《产品介绍》等内容。《开标一览表》载明投标总价1 260 305元,含安装费、税费、运费。《投标分项报价单》载明了水箱的类别、外形尺寸、数量、单价、合价等,共计94台水箱,均备注“材质为玻璃钢”。《货物清单》载明了94台水箱的名称、外形尺寸、数量、主要部件品牌、产地等内容,均备注“材质为玻璃钢”。《承诺书》又包括《质量保证措施》《技术承诺》《售后服务承诺》等。其中,《质量保证措施》的主要内容为:企业产品在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严格控制下运行,制作过程严格依据国际相关标准制作;所有货物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产品随时随地接受甲方及当地质检部门依据标准进行的批检验、百分比抽样;设备的质保期为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我公司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免费维修,终身维护。《技术承诺》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可负责投标产品的安装和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并可协助进行系统调试,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以使设备正常安装运行。《售后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为:我们提供的所有设备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出厂前经过严格的检验,保证达到或超过相应国家标准;所有设备技术先进并成熟可靠,且已成批生产,在各地现场安全运行三年以上;产品的原材料采用有质量认证企业的产品,对没有认证的分供方将严格执行企业的采购标准。《产品介绍》的主要内容为:一、结构特点:公司可根据建筑要求进行结构设计,一般水箱按标准设计。1.板材:采用FRP玻璃纤维加强聚酯SMC材质经机械化成型;2.金属部件:角钢经镀锌处理,且除顶板外其余角钢均固定在箱外;所有螺栓及螺母均使用垫圈;所有与水接触螺栓、螺母均为不锈钢材质;所有内部拉筋系统均为不锈钢材质;3.底座:水箱底座采用槽钢,在现场焊接而成,任何情况下均能承受满载水时的压力,水箱底座经全面防锈处理,防锈漆外涂均匀的表面漆;4.法兰:所有法兰均经热镀锌处理再用密封橡皮密封;5.密封橡皮:采用专门研究的定型产品-密封橡皮密封,该带无毒、耐水、吸震、抗老化、抗温度变化,使用期可在30年以上;6.扶梯:水箱外扶梯采用镀锌钢管经焊接而成,固定于人孔外侧,内梯为不锈钢管焊接而成,固定于人孔内侧。7.其他:水箱钢结构经专业设计,能在大风、暴雪、积雪等恶劣条件下正常运行;浮球采用黄铜材质,浮位控制器采用不锈钢材质。二、使用注意事项:1.水箱以储存常温饮用水设计制造的,请不要储存高温热水及其它液体;2.现场施工:施工前请做好基础撑条;3.避免在水箱旁用火,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保护措施,不要使火星溅到水箱板;4.要防止污物从外部流入或浸入水箱内,水箱周围须有一定空间;5.清扫水箱内部请用柔软的用具,长时间不用储水,使用前请先把储水排出,检查箱内后再使用,新装的水箱,必须先清洗两次,才能投入使用。 2010年8月30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均与德州亚太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中所包含的《投标分项报价单》中载明的内容一致,共计94台水箱,总价为1 260 305元。第二条,质量要求:按相应国家标准执行。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合格证、检测报告。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进场安装。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验收。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如有质量问题退货,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现场付货款的80%,安装调试合格付款15%,余额5%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货齐款清,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买受人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价格包含槽钢底座、水位计、支撑、拉筋、法兰、内外爬梯、运输、安装、调试。2.投标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011年8月15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标的物:1.不锈钢水箱2台,单价230 000元,数量为2台,共460 000元,备注材质316;2.锰砂过滤器1台,金额为85 950元;3.活性炭吸附过滤器1台,金额为101 875元;以上合计647 825元。第二条,质量要求:不锈钢水箱材质为316,水箱底板厚3mm,侧板1厚度3mm,侧板2厚度2.5mm,侧板3厚度2mm,侧板4厚度1.5mm,顶板厚1mm。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合格证、检测报告。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水箱在8月31日前安装完毕。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验收。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安装。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如有质量问题退货,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款95%,余额5%在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1年12月22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第一条,标的物:生活用水储水箱2个,消防水箱1个,生活储水箱2个,软化水箱1个,补水箱4个,自动软水器4套,共计328 200元。第二条,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在7天内送齐货物,将货物送到买受人指定的天通苑库房。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现场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验收。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安装。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出卖人负责免责维修、更换。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款95%,余额5%在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付清。出卖人在收到货款前开具全额发票。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交货,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迟延交货达(此处为空白)天,买受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买受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付款,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2年7月5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第一条,标的物:玻璃钢水箱2台,拆装水箱2台,合计105 000元。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协助调试。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交货,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迟延交货达5天,买受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买受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付款,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与2011年12月22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3年3月21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五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第一条、标的物:SMC组合式消防水箱2台,屋顶消防水箱1台(SMC组合式玻璃钢水箱)、水箱自洁消毒器1台、全自动软化水装置2台、软化水箱2台、冷却水投药装置4台、综合水处理器(沉淀罐)2台,共计595 000元。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交货,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迟延交货达(此处为空白)天,买受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买受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付款,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与2012年7月5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5年12月9日,德州亚太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第六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第一条,标的物:饮用水箱3台,生活水箱3台,冲洗水箱3台,消防水箱1台,共计10台水箱,合计140 000元。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在15天内将货物送到现场并安装完毕。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安装、调试,底座槽钢、浮球阀由出卖人提供。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水箱到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款95%,余额5%为质保金,一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付清。出卖人在收到货款前开具全额发票。第十五条,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交货,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迟延交货达7天,买受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买受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约定与2012年7月5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顺天通公司主张,关于上述六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除2011年8月15日的合同外,其余五份合同项下的水箱内部拉筋系统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均非不锈钢材质,而是经过镀锌处理的低碳钢,不符合合同约定。顺天通公司与德州亚太公司均表示,不锈钢材质与镀锌处理的低碳钢材质,肉眼即可看出差异。本院询问顺天通公司是否就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顺天通公司主张,如更换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等,可能会导致水箱箱体也无法使用,故要求德州亚太公司将水箱箱体一并予以更换、重作。德州亚太公司表示,因为水箱放置时间较久,尚无法确定更换水箱内部拉筋系统时是否必然导致须更换、重作水箱箱体。 2018年,德州亚太公司将顺天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买卖合同货物余款及质保金共计771 63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1 398元。德州亚太公司主张其自2010年8月30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与顺天通公司签订了三十余份通风设备等物品采购合同,顺天通公司验收合格后,分别支付了80%-95%不等的货款,但以货物未投入使用、无法验证其质量为由,拒不支付货物余款和保证金。顺天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德州亚太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按119台水箱需要维修或更换所需材料、人工费计算,经与技术人员咨询确定)。顺天通公司主张,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顺天通公司向德州亚太公司购买水箱,合同价款共1 827 935元。合同签订后,德州亚太公司向顺天通公司交付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但上述设备在楼宇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导致仍无法使用。该案2018年11月6日的庭审中,顺天通公司主张,其反诉请求中涉及的119台水箱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漏水情况。2019年1月22日,顺天通公司到本院进行谈话,其表示,德州亚太公司实际所提供水箱的内部拉筋系统为镀锌工艺,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且水箱所有内部拉筋系统均已生锈,共涉及三份合同项下的119台设备,包括水箱和水处理器。顺天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该项,出示了投标文件、水箱照片、SMC组合式水箱建材行业标准等证据。本院询问其为何在庭审结束后才提交上述证据,其表示“因为当时没想到水箱内部不合格,发现是因为2018年12月天通中苑自来水站饮用水箱破裂,水供不上去了,于是把水箱拆开,才发现水箱内部生锈了。”2019年1月31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顺天通公司表示“你方把反诉中提到的119台水箱中除去储水机4台、自动软水器4套,共计111台水箱修理完毕。再就是维修费用,一人负担一半,实际发生多少就按多少算,可以找第三方来确定维修费用。再就是现在有些生活水箱,里面的零件锈的太严重。”德州亚太公司表示,“时间已经过去太久了,当初都提交过消防检疫的文件,能不能通过消防检疫我说了不算,因为东西已经放那八九年了。我们这边不能承诺验收,只能承诺不漏水。”顺天通公司表示,“维修完毕之后要供水,水箱要进行消防检疫,我们要求修的水箱能达到通过检疫的标准,那我们要求保留起诉的权利。”德州亚太公司表示,“111台水箱已经放了很多年。我们认为只要不漏水了,就是维修完成了。原来提供过检疫证明,交货的时候都有。当时水箱配套的材料,准备检疫材料都可以。”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顺天通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德州亚太公司货物余款、质保金共计771 631元;二、德州亚太公司于注水之日起三个月将2011年12月22日、2010年8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涉111台水箱(不包含合同中的储水机4台、自动软水器4套)、以及2015年签订的阿苏卫项目水箱8台维修完毕(顺天通公司自己注水,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到场),如德州亚太公司未在三个月之内维修或未全部维修完毕,由德州亚太公司自维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顺天通公司16万元;三、维修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以双方认可的费用为准,于维修完毕后七日内双方确定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顺天通公司支付德州亚太公司维修费用的一半;四、水箱维修至不漏水后,若因货物质量问题检验检疫不过关,顺天通公司保留起诉的权利;五、本诉案件受理费78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顺天通公司负担;六、保全费5000元,由德州亚太公司负担。2019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6民初6466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顺天通公司提举了关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水箱-第1部分:SMC组合式水箱”的建材行业标准,编号为JC/T658.1-2007,其中第5.2.2条规定了部分附件材料的标准,主要内容为:生活饮用水水箱、非生活饮用水水箱均要求内部密封材料为无毒、对水质无污染,并能承受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螺栓、螺母均为不锈钢、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炭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固定件材料均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外部螺栓、螺母均为不锈钢、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炭钢或者其他相当材料,支撑件均为热浸镀锌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梯子均为热浸镀锌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固定件材料均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支撑件为不锈钢、食品级玻璃钢、食品级塑料、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炭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梯子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无毒处理的低碳钢。非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支撑件为不锈钢、玻璃钢、塑料、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或者其他相当的材料,梯子为不锈钢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的低碳钢。经质证,德州亚太公司对该行业标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业标准并未强调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其他相当的材料也可以用于水箱。 德州亚太公司提举了八份天通中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由顺天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天通中苑B、G、F、I、J区工程,已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的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工程验收时间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且水箱的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经质证,顺天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验收报告不涉及水箱的质量验收;且顺天通公司依据其与德州亚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工业品买卖合同》、SMC组合式水箱的建材行业标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谈话笔录、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2010年8月30日《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所涉94台水箱内部的拉筋系统以及与水接触的螺栓、螺母更换为不锈钢材质,费用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63 015.25元; 三、驳回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颖
法 官 助 理   赵 欢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