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527号
上诉人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建筑公司)、上诉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和谐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和谐建筑公司对一审关于双方《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无异议,但一审法院并未对和谐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未解决双方真正的纠纷。袁某1持已起草好的合同来和谐建筑公司挂靠时隐瞒了工程已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存在欺诈,合同应予撤销,和谐建筑公司不应当对案外人王某1人身伤害案承担责任。 顺天通公司不同意和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顺天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双方《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有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袁某1系和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和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与顺天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合同履行阶段,袁某1取代和谐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不能因和谐建筑公司的内部关系否定合同的效力;2.和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与袁某1之间存在挂靠关系;3.和谐建筑公司找其施工人员袁某1主张挂靠,系为逃避另案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因此认定双方合同因挂靠而无效,明显不当;4.即使袁某1确系挂靠和谐建筑公司,顺天通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和谐建筑公司对顺天通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顺天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顺天通公司主张袁某1系和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与事实不符;多年来袁某1一直为顺天通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工程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日,袁某1来和谐建筑公司要求挂靠,系为逃避责任,合同应予撤销。
和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0日,顺天通公司(甲方)与和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外墙墙面维修合同》,双方约定:项目名称天通苑外墙面维修,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施工范围需维修的楼号以甲方会同物业公司确定,由乙方先排险并拍照,再由甲方确认需要维修的范围及内容后,乙方再进行维修。工期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1日。甲方工程部及物管保安部门负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情况,及时制止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各种违章现象,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乙方及当事人做处理。甲方、物业负责维修后的验收工作。乙方落款处由和谐建筑公司盖章和袁某1签字。2019年10月28日,和谐建筑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出具天通苑北一区16#、8#楼外墙维修工程结算书。2019年11月18日,和谐建筑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出具天通苑北一区13#楼外墙维修工程结算书。 另查,证人袁某1到庭陈述其是该项目施工人,在涉案意外事故发生之后才到和谐建筑公司盖章,且未告知和谐建筑公司发生了意外事故,用和谐建筑公司的资质才能与顺天通公司签订合同,先由和谐建筑公司盖章,然后由顺天通公司盖章。 另查,2019年8月27日晚,王某1从北京市昌平区16号楼2单元离开,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通行时,被外墙搭建横杆撞到后跌倒。后王某1起诉和谐建筑公司、顺天通公司至本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和谐建筑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起诉状。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依据袁某1的证人证言,其系借用和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顺天通公司签订涉案《外墙墙面维修合同》,而袁某1作为实际施工人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因《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和谐建筑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袁某1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其关于借用和谐建筑公司名义与顺天通公司签订合同的证言与和谐建筑公司的陈述相一致,顺天通公司主张袁某1系和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和谐建筑公司代理人签订涉案合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顺天通公司以此否认《外墙墙面维修合同》系袁某1借用和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证据不足。顺天通公司另主张其对袁某1借用和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之事并不知情,据此不同意认定《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其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因此,顺天通公司上诉要求确认《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有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和谐建筑公司、顺天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外墙墙面维修合同》的合同双方为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合同落款处有和谐建筑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的盖章。现通过双方的当庭陈述,袁某1的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在此处工程中袁某1为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其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和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符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故本院依法确认顺天通公司与和谐建筑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现和谐建筑公司主张撤销《外墙墙面维修合同》,经本院依法释明,和谐建筑公司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和谐建筑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一、确认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墙面维修合同》无效;二、驳回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北京和谐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由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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