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9725号
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胡政生,被告顺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郑晓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威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华威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无质量等争议存在,顺天通公司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顺天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量保修期间对木门质量提出异议。对于顺天通公司提出华威公司应先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发票,顺天通公司才能付款的答辩意见,本案中华威公司已经向顺天通公司催要货款且提供发票信息,即使华威公司未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发票,亦不能作为顺天通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本院对顺天通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顺天通公司提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经鉴定,涉案产品质量符合要求,顺天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顺天通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故顺天通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其应于 2016年7月21日前向华威公司支付质保金。对于华威公司请求顺天通公司支付质保金162 703.9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华威公司要求顺天通公司按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顺天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质保金,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4项的约定“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顺天通公司应向华威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顺天通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依法酌定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顺天通公司(买方、甲方)与华威公司(卖方、乙方)签订《木门及木饰板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的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内容:(1)材料原价、包装费、税金、保险、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2)售后服务费;(3)运抵至项目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4)卸车费用;(5)随机备品、配件、工具等;(6)合同标的物的试验、检测费用;(7)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费。合同价款合计2 104 200元。本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当实际供货材料数量与合同清单数量不一致时,合同清单上有规格型号的,单价不作调整,数量按实结算;如清单上没有该规格型号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定价后方可送货,最终以甲方、监理、施工方共同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为准。乙方将货送天通中苑F-6酒店项目并卸至指定地点。合同第四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货到指定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进行数量验收以作为付款依据。在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甲方会同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对产品外观进行现场抽检,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核对出乙方提供的质量说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的符合性。甲方及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解除乙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第五条、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的保证是终生的。1、乙方严格按照标准供货和检验,确保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2、乙方对其所供的材料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如合同标的物因其质量等与合同规定的不符或其设计、工艺、原材料、服务等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要赔偿甲方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3、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预付款,乙方开始加工生产,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的50%,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付至95%,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等争议存在,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有争议,保证金有效期延长至争议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第七条、违约责任:4、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华威公司为顺天通公司提供了木门并进行了安装。2015年6月9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上签字或盖章,载明“兹证明华威公司施工的自安然酒店客房及公共区域的木作加工安装工程,已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管理”。同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竣工验收单载明“同意验收、质量合格”。 在《采购安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增量,总货款共计为3 254 079.85元。2018年7月,华威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发送自安然酒店项目尾款结算函的邮件,催要质保金162 703.99元。顺天通公司回复需要开票信息。华威公司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给顺天通公司。 2018年8月7日,顺天通公司向华威公司回函表示产品安装完后就出现发黑、变色的情况,请华威公司立即安装维修。8月10日,华威公司回函表示不属于其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并表示同意专业检测机构认证并承担检测费用。至今,顺天通公司未向华威公司支付质保金162 703.99元。 庭审中,顺天通公司提交了关于涉案货物的照片并申请对涉案木门及木框出现变色、变黑及裂痕进行质量鉴定,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门扇表面耐洗涤液性能满足LY/T 1923-2010《室内木质门》要求。为此顺天通公司支付了16 000元的鉴定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采购安装合同》、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单、函件、邮件、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质保金 162 703.99元; 二、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违约金(以162 703.9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6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54元,均由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琳琳
法 官 助 理   多美琪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