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226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赵影(***之配偶),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晨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平,男,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2月23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媛
人民陪审员  王科宇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