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9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天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4869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足额支付被上诉人的所有劳动报酬并不存在工资差额的情况。上诉人整合工作部门、调整员工岗位,属于合理行使使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范畴。被上诉人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服从管理。鉴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严重影响,上诉人将安全生产部合并到工程部,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安排被上诉人待岗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拒绝岗位调整,拒绝待岗,没有向我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我公司也没有安排其任何工作,其没有向我单位提供实际劳动的事实,上诉人按照《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不违背法律规定,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因部门合并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协商过程中对部门岗位调整持不同意见,均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双方均不能接受对方意见,属于在法律框架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而非一方有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不同意顺天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天通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差额5369.63元;2.判令顺天通公司撤销待岗决定并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2年12月20日入职顺天通公司,工作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双方签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管理岗位。2020年11月初,顺天通公司以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生产为由决定对安全生产部、质检部等部门进行调整合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20年11月25日将安全生产部合并至工程部,11月30日对***等20名员工以调岗、待岗及离职形式进行调整,其中3人调岗,16人离职,仅***因不同意部门及岗位调整,公司安排其从2020年11月30日开始待岗。2021年1月1日,顺天通公司与***签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管理岗位。顺天通建筑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4650.57元、2021年1月工资2140.8元、2月工资2200.57元。2021年3月17日,***向昌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差额5369.63元;2.撤销待岗决定并恢复原岗位原待遇。昌平仲裁委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287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谈话录音、《拒绝待岗通知书的回复》、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行为准则》等证据,证明公司在2021年1月20日单方面通知***待岗,***明确答复不同意待岗,公司群发放的《员工行为准则》并未就待岗作出规定。经质证,顺天通公司对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不予认可。顺天通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员工登记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签名单、《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载明:员工因部门合并暂无工作岗位的安排待岗。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2.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顺天通公司现在没有工程,没有产值。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法庭询问是否与***协商,顺天通公司称和***协商调到工程部,但因为没有岗位可安排,就只能安排待岗,***对此不予认可,称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不提供劳动条件。经计算,***被安排待岗前月平均实发工资为4605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顺天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将安全生产部合并至工程部,但随后双方在2021年1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中仍明确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在此种情况下,顺天通公司可与***就变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进行协商。现顺天通公司以工程部没有管理岗为由直接安排***待岗,缺乏依据,应依法为***补足2021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要求撤销待岗决定恢复原岗位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486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顺天通公司的工程已经开始施工;证据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证据三、公司施工项目方案;证据四、危大工程论证报告证据二、三、四均证明公司开了新工程,安排了其他安全管理员,但是公司让我待岗,没有安排我工作。顺天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与上诉事项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顺天通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做出人员调整决定,但用人单位行使相应用工管理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亦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顺天通公司称其公司将安全生产部合并到工程部,故安排***待岗,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与***就此进行了协商,且双方在2021年1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中仍明确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顺天通公司未与***协商一致,单方安排***待岗、发放待岗工资,缺乏依据,顺天通以此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天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