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07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凯悦通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悦通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凯悦通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凯悦通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