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9045号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镇***东侧(原糙甸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芮江。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