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东侧1-3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3日,汉族,该公司北京分行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第一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海淀支行)、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卓越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8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2010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执字第85、339、452-3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海其字第0**98XX号中的地下车库5819.22平方米(187个车位)所有权归住总第一开发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2008年度一中执字第85号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东方卓越公司出具的《地库车位情况说明》《关于七彩华园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七彩华园小区地下停车位整体租赁协议(2015年-2020年)、商业地产租赁合同(2021年-2022年)等证据,均涉及上述《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5819.22平方米是否对应为187个车位,住总第一开发公司主张的案涉房产是否包含在187个车位中,以及住总第一开发公司就其主张的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财产权等问题。就相关事实需要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