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952号 申请人: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千米桥东北侧交通综合站。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382576.47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860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贵院受理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之日起生效,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82576.4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宝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