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伟建设有限公司

许波贵与仇冬、江苏兴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493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生,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全行,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