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118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德州天元集团责任公司乐陵分公司,住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诉前调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州天元集团责任公司乐陵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责任公司价值463,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账号3705********存款463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