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585号之一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中联大道1号院内中心站(经营场所:德城区果园路142号;德城区双河大道3300号;德城区东风西路288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大街3777号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二区15号楼2层21号。
负责人:***。
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26号天元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与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街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德城区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