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900号
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7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FD7R6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76,849元的房产。申请人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876,849元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