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811号
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26号天元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三唐乡***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3号楼25F。
负责人:***。
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