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禹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