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磊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磊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经济开发区30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磊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力高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4)鲁1425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判决,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磊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其与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县308国道南侧,邯济铁路北侧,六六河以东的力高·***二期项目A03地块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为追偿工程款将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符合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上述专属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