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煜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4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煜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建材市场1区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26号天元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煜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德州煜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煜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