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02民初55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南外环路北山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贤大街3777号德州东北城建材二区11号楼1-2层22号。
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长河大道126号天元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城区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12175.94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02民初55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12175.94元进行了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城区分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