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35号
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马营镇马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