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高******2号楼1**701、702、901、902、1001、1002室,2**701、702、901、902、1001、1002室,3**701、702、901、902、1001、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6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高******2号楼1**701、702、901、902、1001、1002室,2**701、702、901、902、1001、1002室,3**701、702、901、902、1001、1002室房产(限额660万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