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2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连海村东南角马庄窑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予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委托拍卖房产一宗并已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楼房拍卖过付款【标的名称:高唐县西城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金城●西华苑)安置剩余房源第二批次143套】45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