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2516号
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克强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