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3财保93号
申请人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扬州邗江支行(银行账号:73×××38)、南京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08×××63)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扬州邗江支行(银行账号:73×××38)、南京银行邗江支行(银行账号:08×××63)的银行存款2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圆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