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1002执1855号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扬州聚源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扬州聚源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开发东路188号东方国际商业广场1幢3081、3072号、5幢1168、2262号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沈洲
书记员 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