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瓜洲镇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艳,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8号开发大厦附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玉宏,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蒋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崟,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腾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第三人江苏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泽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621269.68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1日,中泽公司与天地人公司、福腾公司签订《依云城邦E地块(公建房)石材幕墙、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及玻璃雨棚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天地人公司总承包的依云城邦E地块公建房石材幕墙、铝合金断桥隔热门窗及玻璃雨棚交由原告制作安装。合同对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福腾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经结算价款为1657033.88元,中泽公司陆续向福腾公司支付了1035764.2元工程进度款,余款621269.68元至今未付。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福腾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陈述,将就诉讼请求所涉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其权利将在破产清算中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裁定受理赵明星对中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福腾公司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实现其权利。因此,原告已无诉讼利益,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腾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星菊
审判员  吕士杰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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