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508号
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艳,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润扬南路9号(蓝山庄园)25-512。
法定代表人:金宏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参加人: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宏星、扬州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清算组组长:江金芳,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强制清算期间,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已接到清算组通知先行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退回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祁胜群
人民陪审员  姚盛雨
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