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12820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820号
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62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75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科路以东、澄张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32043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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