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的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的扣划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371-2号
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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