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95号
原告:***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625XY。
法定代表人:姚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超,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623848E。
负责人: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岑松,男,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能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远能公司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远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