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3860号
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靖边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盛成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飞,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佳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彦君。
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佳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靖边县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田 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耀 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