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3105号
原告:***,男,苗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下衙社区衙安四巷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