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某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执4579号 申请执行人武***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立方楼3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委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2020)***字第0000023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仲裁费总计305,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4,850元。执行中本院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黄浦支行的基本账户,并扣划了其现有存款127,121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鄂0112执457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湖北鑫淏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12执45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