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美公司)与上诉人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店(简称七天酒店***店)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华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增项工程款,但双方当事人对增项的范围、增项款数额等均存在争议。故应先查明增项的具体内容、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增项工程款数额,必要情况下亦可考虑释明当事人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详细审查即对增项工程款数额进行酌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就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亦未予释明。此外,就证据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组织当事人核对证据原件。 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4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元、上诉人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