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开发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