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开发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