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1914号
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
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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