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樊城区美景暖通设备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6民终3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城区美景暖通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领秀中原10号领秀中原装饰建材城1楼A区128AB、129AB。
经营者:王峰,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琪,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杨玉琪母亲),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洪亮公司)、上诉人樊城区美景暖通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樊城美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杨玉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洪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杨玉琪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等相关费用由杨玉琪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襄阳洪亮公司在本案的所有沟通中均客观陈述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杨玉琪使用、维护、保管净水器不当,房屋装修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居住一年,客户自购产品安装使用不当,应由杨玉琪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2、襄阳洪亮公司在完工之后已通知杨玉琪在家里没有人照看的情况下务必关掉家里进水总阀,但其在异常极寒(事件过程期间,气象部门确认为3级冰灾)情况下,至少10天时间没有安排人员在家中做任何应对措施,漏水还是物业人员反馈的。另在整个事件期间,物业管理方和樊城美景经营部也提前多次告知业主注意防范极寒天气。
樊城美景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杨玉琪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等相关费用由杨玉琪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樊城美景经营部在本案的所有沟通中均客观陈述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杨玉琪使用、维护、保管净水器不当,净水器是樊城美景经营部赠与杨玉琪的物品,樊城美景经营部一直强调赠送产品不予安装,在杨玉琪一再要求下,在其购买产品一年后,从人情角度出发,樊城美景经营部无偿协助安装,并在赠送及安装时明确告知一定要遵照产品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维护、保管净水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在法庭上已经得到被上诉人的确认)。在杨玉琪充分了解,能够预期,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下,发生本案事件,不存在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故应由杨玉琪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2、樊城美景经营部明确告知杨玉琪在家里没有人照看的情况下务必关掉家里进水总阀,但其在异常极寒(事件过程期间,气象部门确认为3级冰灾)情况下,至少10天时间没有安排人员在家中做任何应对措施,漏水还是物业人员反馈的。另在整个事件期间,物业管理方和襄阳洪亮公司也提前多次告知业主注意防范极寒天气。3、赠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可,系可以在中国大陆正常销售的正规合格产品,樊城美景经营部已提交该产品的水批及合格证。
襄阳洪亮公司、樊城美景经营部均同意对方的上诉意见。
杨玉琪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玉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杨玉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24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8日,杨玉琪购买位于襄阳市××××(东津世纪城11号地块)8幢1单元6层1室房屋一套。2016年9月28日,杨玉琪的父亲刘大华与襄阳洪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总造价45000元,合同约定,襄阳洪亮公司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但襄阳洪亮公司在施工中疏忽大意以致厨房地漏被水泥砂浆堵塞,工程完工后,双方均未发现。2016年10月1日,杨玉琪的父亲刘大华与圣象地板襄阳专卖店签订《圣象销售(安装)合同》一份,购买圣象地板安装在房间内,合同总价35040元。2016年10月1日,杨玉琪的父亲刘大华与樊城美景经营部签订《家庭分户采暖安装合同》一份,购买AO史密斯家庭采暖设备一套,合同总造价19000元。因当时樊城美景经营部正在做促销活动,就赠送杨玉琪爱惠浦PBS-400净水器一台,安装在厨房里。该净水器用户手册中载明温度要求:2度-39度;为避免机器损坏、漏水、其他财产损失、触电及人身伤害等情况发生,请阅读本手册并按相关要求、指示进行操作;不可使净水器在超出要求的环境(温度、压力)下工作,由此引起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晚间或外出请关闭球阀开关,以防意外。2016年12月17日,杨玉琪的父亲刘大华从台湾巧丽屋装饰购买家来福牌墙布,铺贴在房间内,总价16200元。上述购物、装修花费115240元。2017年4月,装修完工,交付使用,杨玉琪在外地工作,不在该房间居住,其父母每周去居住、照看一下。2018年1月底,襄阳市由于连下大雪,气温较低,杨玉琪家几天无人居住,爱惠浦PBS-400净水器球阀未关闭致使净水器前置虑瓶冻裂,自来水溢出流在地上,因地漏堵塞无法排出,慢慢淤积在厨房及整个房间,致使圣象地板、家来福墙布被泡坏变形,衣柜、背景墙积水。杨玉琪的父母发现此情况后,向二被告索赔未果,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杨玉琪申请对地板、墙布等受损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金伯乐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8年8月24日,湖北金伯乐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杨玉琪房屋内损失的评估价值为57292.64元(含更换:地板28306.98元,墙布22020.73元,净水器1299元;修复:墙面找平406.44元,墙角线2859.49元;拆装:衣柜1600元、背景墙800元)。杨玉琪为此支出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樊城美景经营部销售的净水器不适应本地气候而在本地销售,以致被冻裂漏水,造成杨玉琪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襄阳洪亮公司在施工中疏忽大意以致厨房地漏被水泥砂浆堵塞,致使漏水无法排出,淤积整个房间,造成杨玉琪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杨玉琪在购买净水器时未注意到净水器的温度要求,使用时未按照净水器的警示操作,在验收装修工程未发现地漏被堵,造成财产被浸泡的经济损失,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襄阳洪亮公司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玉琪自行承担的答辩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樊城美景经营部辩称杨玉琪的损失是使用、维护、保管净水器不当造成的,樊城美景经营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玉琪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方式使用该净水器而发生损害,说明该净水器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樊城美景经营部辩称杨玉琪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是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杨玉琪诉请判令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玉琪因本案漏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7292.64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62292.64元,由襄阳洪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樊城区美景暖通设备经营部各赔偿35%即21802.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杨玉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二被告各负担一半。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有三,一是净水器被冻裂;二是地漏被堵,漏水无法排至下水管道;三是杨玉琪未注意净水器的使用条件,未注意地漏被堵,对房屋照看不周。杨玉琪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襄阳洪亮公司有义务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证实验收时填写工程验收单。杨玉琪提交的视听资料证实地漏被水泥砂浆堵塞。杨玉琪方并非擅自使用该房屋。襄阳洪亮公司以装修经验收交付使用为由,主张本案损失与其无关联,理由不成立,因襄阳洪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装修经验收下水管道畅通,故襄阳洪亮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襄阳洪亮公司上诉称樊城美景经营部提前告知防范极寒天气。对此,杨玉琪在一审中已否认。襄阳洪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襄阳洪亮公司的这一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樊城美景经营部上诉称其在赠送及安装时明确告知一定要遵照产品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维护、保管净水器,在家里无人照看情况下务必关掉家里进水总阀,襄阳洪亮公司提前告知防范极寒天气。对此,杨玉琪在一审中已否认。樊城美景经营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主张。对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樊城美景经营部上诉称净水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可,但是其提交的系加盖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的净水器及滤芯卫生许可批件和加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测试报告专用章的检验报告。樊城美景经营部以该产品可以在中国大陆正常销售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经查,樊城美景经营部提供的净水器的温度要求2度至39度,本院认为该产品不适合本地的气温条件,樊城美景经营部应对该产品被冻裂承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襄阳洪亮公司承担35%、樊城美景经营部承担35%、杨玉琪自负30%的责任,责任划分适当。需要说明的是,樊城美景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王峰,个人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杨玉琪未主张亦未举证樊城美景经营部非个人经营。樊城美景经营部在本案中对杨玉琪所负侵权之债,应以王峰个人财产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上诉人襄阳洪亮公司负担345元,由上诉人樊城美景经营部负担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涂晶晶
审判员  柳 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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